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纵向课题(含院级课题)经费的管理,激发学院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办〔2017〕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课题经费必须是以“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报(含联合申报),由政府科研及规划部门立项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院级课题经费是由学院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而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凡以学院名义申报取得的纵向课题(含院级课题)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规划与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院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项目依托部门(系部、处室)及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五条科研产业处是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预算管理与调整,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规划与财务处是科研经费核算部门,负责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国资办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按国家、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的情况,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
第九条系部、处室等项目依托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要熟悉国家、省以及学院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要求,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基本依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下达部门对费用预算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预算编制科目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纵向课题经费预算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间接费用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准。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产业处、规划与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支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十类科目编制预算,各项预算不设比例。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科目可以合并,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十)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七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实验材料耗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
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按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10万元及以下部分5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20%,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13%。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分为:
(一)管理费。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中期检查、续期审查、重大项目调研和论证,项目鉴定与成果申报、科研指导和学术交流等科研管理工作。为最大程度地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学院不从项目经费中扣取管理费,相关开支由学院财务另行安排。
(二)绩效费。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效益、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负责人可以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以劳务费的形式发放绩效,但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绩效费用为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和间接成本费用的余额。绩效费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绩效费须与项目研究绩效挂钩,按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效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为项目中期检查合格之后,第二次为结题验收后。绩效发放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课题绩效费用发放审批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科研及财务院领导审批,规划与财务处审核后支出。
根据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17〕9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规定,间接费用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2.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中的(1)-(3)条者,责令退还全部绩效:
(1)未通过结题验收;
(2)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的情况;
(3)实施了其他影响学院声誉的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十八条为使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项目经费到校20个工作日内,规划与财务处将项目经费情况通知科研产业处。项目完成开题后,可预支一定的科研经费,预支经费的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批准经费的50%。立项次年实施中期检查后,可报销研究总经费的80%。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可在2年内使用报销完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在我院工作期间立项获批的科研项目(国家基金项目除外)的经费,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后不得带走。经费可以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继续使用,也可以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更换项目主持人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经费开支的报销审核,科研产业处和规划与财务处应按照学院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对课题的开支项目、额度、票据有效性、开支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和财务报销审核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报销票据的粘贴和报销表格的填写必须符合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针对野外科考、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餐饮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可根据《开展野外考察无法取得餐饮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说明》、《开展野外考察期间餐饮住宿费收款证明》以及收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将其作为特殊科研事项据实报销。
第六章 经费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大科研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聘请科研财务助理编制经费决算,经科研产业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规划与财务处审核,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院使用,在2年内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由原项目负责人优先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上交年度进展报告的科研项目,暂停科研经费开支。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学院收回给予该项目的所有资助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撤销的项目,下拨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资助经费由学院按规定收回。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院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科研产业处、规划与财务处、后勤处、国资办、纪检监察、审计室等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学院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申报预算和支出决算,按照批准的科研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违反下列行为的,学院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违法及至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处理。
(一)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七)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八)其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以后结题的课题。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怀职院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4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学院科研工作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的能力,增强学院科研竞争力,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维护学院及教职员工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院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群众团体、民间机构、个人等委托的研究任务而取得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委托方或合作方提供,属于非财政拨款性质。
第四条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坚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院应用技术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学院鼓励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利用学院的设备、仪器条件和个人技术专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研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院、系部(或处室)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六条科研产业处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与协调、经费使用审核与监督、协助结题验收以及鉴定、申报奖项、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规划与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办理项目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
第七条系部(或处室)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项目论证、起草合同,协调资源,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和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必须署名怀化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研究单位。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共同约定,一般应包含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研究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九)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十)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实行备案制。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原件及项目投标书(申报书)、评审材料、项目研究实施计划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学院科研产业处备案。如项目经费已到账,则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表》,经科研产业处审核、分管科研及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由学院正式发文立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系部(或处室)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合同和研究实施计划开展项目研究,保证项目研究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产业处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项目研究的,经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并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系部(或处室)报学院科研产业处备案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实施中有需要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但不走学院经济合同的流程。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要求项目委托方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小组原则上须有学院科研产业处人员参与。科研产业处根据验收报告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等材料,办理结项证书。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归属为学院的,横向项目的科技成果经科研处同意备案后,研发团队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成果转化收益80%归科技成果完成人,10%留归系部(或处室),10%留归学院,个人所得税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凡以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为便于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到校20个工作日内,规划与财务处将项目经费情况通知科研产业处,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使用项目经费。学院对横向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所有费用的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执行合同中的约定。其中,劳务费、材料费、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仪器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不设上限。项目负责人可以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以劳务费的形式发放绩效,但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绩效不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50%。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的报销审核,科研产业处和规划与财务处应按照学院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的开支项目、额度、票据有效性、开支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
第四章 结项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项登记表,并将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相关成果和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项验收证明等材料提交学院科研产业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到规划与财务处办清结账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剩余项目经费仍留作项目组使用,学院不收回、不清零。
第二十三条完成横向科研项目需要使用学院设备、场地和耗材者,按实收取材料费、水电费等资源损耗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以后结题的课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共印发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