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2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四条科学研究应坚持追求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的原则,勇于学术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加强学术自律,学术论文、教材、论著及其它学术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必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书籍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第六条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七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合作完成的成果一般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出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任何合作的成果在发表前都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严禁空挂名现象。
第九条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发表成果应注明资助来源及名称,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条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一条全体教学科研人员应严守学术规范,严禁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到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数据。
(二)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报表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文、论著写作,要求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四)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通过虚构成员、虚假成果等不正当手段申报课题、骗取项目。
(五)为达到某种目的,请他人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擅自公布未经学术界内部严格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
第十二条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中,对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有上述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仲裁权归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应根据教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