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2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2016〕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湘教发〔201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由院长兼任主任,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宣传统战部、科研产业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院师生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学院监察室。负责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必要时,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工作组成员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负责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同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第三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调查时,学术道德委员会应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不少于3人调查组,必要时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一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评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各系部、处室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论文发表中,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自我复制率超过25%(含图片);
(八)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处理和复议
第十九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向学院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院学生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在院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或直接涉及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并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院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院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名单
主 任:院长
副主任: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宣传统战部、科研产业处、学生工作处的主管院领导
委 员: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宣传统战部、科研产业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