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专业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能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形成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学院应有重点地设立一批相对稳定,确有特色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根据需要承担教学任务,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 科研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并与教学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科研机构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技、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高年级大学生在科技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科研机构要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科研机构建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的科研机构,可以由长期进行某一领域研究已经形成优势的单个教学机构形成,也可与其它相关学科优化组合而成。学院鼓励具备条件的院内单位联合院外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共建科研机构。
第八条 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
1、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和承担省厅级以上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的能力;
2、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中青年科研骨干;
3、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理论和必要条件,并已取得比较显著的研究成果;
4、在某一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争取科技任务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 院科研机构的名称可根据不同的性质、任务、规模,经学院批准可命名为“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等。为方便对外工作联系,研究机构都冠以“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中心、室)”。
第十条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报批程序:
1、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学院有关单位向科研产业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学科研究领域方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现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正在承担的科研任务、建立机构后的管理模式、运转机制、拟任命的科研机构领导人及骨干人员组成情况等。
2、科研产业处按有关条件审核后,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申请成立跨单位(系、部)的科研机构,应由某一个单位(系、部)为主向科研产业处提交申请报告,由科研产业处按以上程序报批。
3、与院外合办的科研机构,须经科研产业处审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在某一个单位(系、部)学科范围内设立的科研机构,一般由所在单位(系、部)代管,也可采取机构与单位(系、部)合一的领导体制。跨单位(系、部)学科成立的科研机构,可委托一个单位(系、部)代管,也可直属学院领导、由科研产业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中心主任、室主任)负责制,对机构内学科建设、科研组织、项目实施、人财物管理及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科研机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其中由学院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负责人由主管单位(系、部)提名报学院聘任;由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院直接聘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应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认真负责,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学术领导人担任。
第十三条 为促进科技交流的学科的相互渗透,也可聘任客座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开展研究工作,增进与有关单位在学术上的联合。
第十四条 学院各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及实验仪器设备应对全院开放,打破人才、设备的部门所有权限制,提高实验设备的利用率,提高科研投资效益。各科研机构向院内课题组提供仪器设备或分析测试,可适当收取实验材料费;对院外提供服务,按规定收费。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与撤消
第十五条 对科研机构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1、对项目和经费考核:科研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经费。对于文科,每年内至少应承担有1项厅局级(院级除外)或以上项目,年经费保证在1万元以上;对于理工农学科,每年内至少承担有1项厅局级(院级除外)或以上项目,年经费不低于2万元。
2、对研究成果的考核:各级科研机构在相关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3年人均应不少于文科3篇,理工农学科1篇。每3年至少有1项成果获省厅或地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对技术开发性科研机构,还应根据其原订规划,对其直接经济效益状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对科研机构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的能力、整体研究水平、完成项目任务、学术梯队建设、研究领域所居的地位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或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应及时进行内部结构或人员调整。调整后一年内考核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报请学院领导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院属省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以其批准部门的有关文件为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