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3-02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保证科研、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教育教学,提高我校科研学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部门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全院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学术性审议、咨询活动。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科研工作的各项方针与政策,与时俱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和协作攻关,鼓励学术创新,积极推动我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切实服务于学院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1.审议院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及专业设置,对学院教学与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提出建议或意见;
2.审定自编教材和评审院内优秀教材,审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3.指导教学活动、学术活动和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
4.审议成立学院各类科学研究机构。
5.评审学院对外推荐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6.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7.评审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成果奖,调处相关争议及知识产权纠纷。
8.推荐各级相关专家、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9.评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认定、审核其材料。
10.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及学术水平和职称、学历均比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21至25名,其分布应考虑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设顾问1人,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四分之一以上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个人自荐,系(部)、教学及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科研产业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由院长聘任。但新增委员还需经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 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
2. 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3. 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有较强的学术审议能力;
4. 一般应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5.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予以解聘:
1. 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
2. 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
3. 违反本章程保密规定者;
4. 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相应学科组(学科组职责另定)。各学科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3~5人。学科组组长、副组长由主任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聘,成员由组长提名、学术委员会批准、主任聘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相应学科组的成员。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产业处。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资料、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4.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5.享受学院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委员应发挥学术带头作用,每年在学报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委员应对下列事项保密: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科的学术秘密与其他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如违反保密规定,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解除聘任。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学院安排,或者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专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以做出表决。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或按规定回避的委员时,可从表决的应到基数中扣除。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拟表决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若评议缺少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学术问题,可请院内外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纪录备案,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