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合理地使用经费,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既要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又要有利于促进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三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由学院主管领导、科研产业处、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
1、国家、部(委)、省级、厅级及地(市)级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经费(纵向经费);
2、各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和委托研究转拨的科研经费(横向经费);
3、上级部门下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
4、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及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5、学院下拨研究基地的建设经费等;
6、学院科研成果开发、转让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其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主要开支范围是:
1、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测试分析费、课题调研费、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发表印刷费、成果评审鉴定费、差旅费和咨询费等。
2、实验材料费:主要包括低值消耗品(如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等。
3、仪器设备购置使用费:主要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计算机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等。
4、项目实施费:主要包括协作单位协作费,按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用工费,项目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所开支的费用等。
5、项目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6、其它费用:包括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咨询费;按规定应享受的保健费;科研津贴费;少量通讯、招待费等费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以项目受资助批准通知、签订的项目合同或拨款通知为依据,第一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处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认可后才能正式启动使用。
第九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无故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
3.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4.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5.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
6.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科研产业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十条 科研经费拨付以后,一律进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科研产业处分项目单独建帐。《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是使用科研经费的原始凭证,项目主持人必须凭登记本办理经费使用手续。经费开支的各种有效凭证,须经项目主持人签字、科研产业处审核后,方能按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办理报销手续。其中:
1、购买价值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年初课题组制定全年计划,报科研产业处审核,转设备管理部门备案,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课题负责人签署购用。
2、向协作单位拨付的协作费及用工费需经科研产业处审批。
3、需报销著作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者,应提交出版计划或论文录用通知,由项目负责人报科研产业处审批后,从科研经费中支付。
4、科技人员差旅费开支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5、其他科研经费开支,将严格按照本办法中“第七条”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提取
第十一条 凡到院科研经费,科研产业处可从当年到院经费中(不含学院配套经费)提取适量作为管理费,以弥补项目申报、学院科技发展和科研管理事务经费不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